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規定,向您等告知下列事項,您倘 依法應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 本公司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各有權代表之人詳閱下列告 知內容:

往來業務之特定目的代號及項目

  1. 「○三七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2. 「一五四 徵信」
  3. 「一六六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一、共通性之特定目的代號與項目範圍

「○三○ 仲裁」、「○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四四 投資管理」、「○ 五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 金融 爭議處理」、「○六一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九○ 消費者、您管理與服務」、「○九一 消費者保護」、「○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一○四 帳 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一一三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一二九 會計與相關 服務」、「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 資通安全 與管理」、「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七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一八一 其 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之資料等,詳如相 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之所在地及其資料處理、儲存、備份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3.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票據交換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本公司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 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您若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但是,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 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